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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國宅搞烏龍 北市府國賠564

2015年08月14日12:09 

台北市政府2011年辦理「松山新村」國宅身心障礙保留戶出售,因作業人員疏失,准許鄧姓屋主將保留戶出售給非身障人士,導致有權購買此屋的黃姓男子喪失優先購買權,黃男憤而提告求償,台北地院今判台北市政府應賠償黃男564萬餘元;仍可上訴。

判決指出,台北市政府針對國宅,設有身障保留戶,讓身障人士可優先購買,若要轉售,也應以身障者為優先並先公告,若無身障者購買,才可轉售給非身障者,鄧姓身障人士在2003年購買「松山新村」國宅後,在2010年決定將房屋出售,黃姓身障人士表達想購買,並與鄧男議約,但鄧男卻將未經黃男簽名的「協議不成立」證明書交給市付,表示黃男無意購買後,市府准許鄧男將房屋以2160萬元出售給非身障的郭男。

黃男不服,認為他有意購買,且「協議不成立」證明書並沒有他簽名,黃男質疑,當時鄧男已透過房仲業者,屬意以2160萬元賣給郭男,然後再開價3000萬元,意圖勸退他,但市府不查,就准鄧男以2160萬元售屋,作業有疏失,他打行政訴訟後,行政法院去年5月已撤銷北市府准鄧男售屋的公告確定。

黃認為,他當年想買的房子,現已增值,但因市府疏失,准鄧男售屋,導致他無法獲此利益,法官認定,該屋目前增值至3195萬元,若黃男2011年有購入,即可獲此增值利益1035萬餘元,黃男只請求賠償564萬元,全數判准。(劉志原╱台北報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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