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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拍定-點交-不點交....問題???

拍定,所謂「拍賣交易確定」
點交,所謂「清點並交付」的簡稱。一般我們買賣房子,都會從建商或前手屋主受領房子,然後占有房子。這種占有移轉的動作,就出賣人而言叫「交付」;就買受人而言叫「受領」。
˙點交之程序˙ 
拍定人或承買人取得拍定物之權利移轉證明後,即可向法院申請點交拍定物。 法院接到拍定人或承受人申請點交狀後,法院依強制執法第一二四條,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,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,使歸債權人占有,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占有該不動產者,執行法院得依聲請續為執行。實務上,點交之程序如下: 
一、法院發執行命令,令債務人於十五天內自動履行搬遷。
二、期滿未自動履行者,定期勘查現場。
三、勘查後,如債務人仍拒不遷讓,則發執行命令。定期強制執行(通常十天至二十天)。
四、執行期日,法院派人至現場強制執行,解除債務人之占有,將標的物點交於拍定人。
二類:一為點交屋,即拍定後,書記官與當地管區員警會一同至房屋現場,開屋點交給拍定人,產權通常較沒有問題。另一為不點交屋,及該屋可能有租賃、佔有﹙海蟑螂﹚、或其它情事,致使法院不為點交,此時拍定人須自行解決。
如果不點交可能會較便宜一些 但要注意可能會有交屋時產生糾紛而較無法解決之問題。 因為不點交法院是不負責把房屋騰空交給你要自己把房屋要回來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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