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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樓社區停車位如有對外出租應設籍課徵營業稅

 

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229 16:00:42)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: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營業情事,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,以免受罰。

  該局說明,大樓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,由該大樓各業主(即住戶)組織成立,無對外營業情形,可免辦營業登記,其向該大樓各業主所收管理費,應免徵營業稅。另大樓停車場,如僅供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,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、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,亦准予免徵營業稅。惟大樓停車場,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,或提供停車位,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,依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,大樓管理委員會應辦理營業登記,依法課徵營業稅。

  該局特別呼籲,近日常接到許多類似的檢舉案,爰再次提醒,如大樓停車位出租對象非僅限於大樓內部之業主或住戶,則管理委員會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,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。

訊息來源: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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