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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買愛的小窩分手怎麼辦?

聯合晚報記者郭曉芸台北報導】

社會風氣逐漸開放,對同居的接受度很高,再加上低利優惠房貸與買屋保值的觀念,使得許多小情侶選擇在婚前一起買房子,作為愛情保證。近年來每逢年終,購屋詢問度均有增加,不少是情侶來詢問,且年齡約在25-33歲之間居多。成交者有許多不乏是「合購」,並成為房屋的共同持有人。不過,當愛情變調,情人合購房屋,爾後分手翻臉對簿公堂的情況也時有所聞。

未婚的情侶共同購買浪漫小屋,有許多的問題諸如貸款、房屋物件的共有持分,以及未來售出的問題經常會被忽略,住商不動產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提醒,權利與義務之間要規劃清楚,以免到時這些世俗的瑣事,影響了當初羨煞旁人合購時的甜蜜。

吳光華指出,未婚情侶合購房子,常面對的是登記與貸款問題。登記部分多由於小倆口希望能夠保障彼此的權益所做的要求,因此要登記在兩人共同名下時,要先闡明兩人之間的出資比例,同時也應要求代書在建物及土地所有人登記時載明分別持分比例,而且切記建物及土地謄本是分別依照兩人的持分比例來各自持有。以免日後為了房子產生糾紛。

此外,有貸款的情侶們還會面臨由誰出面借款的問題,吳光華表示,目前多數的銀行都不接受房貸「共同貸款制」,也就是說一間房子的貸款人,銀行只接受一人出面借款當「債務人」,有時銀行會要求提供另一個當「連帶保證人」,比較建議的做法是由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當「借款人」,而另一方則當成「連帶保證人」。此做法一則可以共同承擔責任,另外也可以更有機會用較好的條件借貸。而由另一方當「連帶保證人」的原因,則是考量到未來還款以及分合不定等現實面問題,未婚情侶合購房屋者還是要先預防,同時,也提醒消費者應白紙黑字載明,未來如果要出售共有持份時,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。

目前情侶合購房屋後,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分手之後一方要賣出,而另一方不願賣的情況發生,吳光華提醒有意願共同購買房子的情侶,一間房子有兩個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持分,要出售時一定要由全部的共同持有人同意,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才得以出售,因此,情侶之間要共同購買房屋當愛的保證之前,還是要三思而後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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